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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漢縣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2024年8月)
來源:宣漢縣財政局
發(fā)布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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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部門項目名稱收費標準政策依據資金管理方式
公安





1.證照費




   (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yè)標準GA36-2014,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川價發(fā)〔2005〕28號,川發(fā)改價格〔2019〕554號繳入地方國庫


       ①號牌(含臨時)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35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fā)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單獨補發(fā)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fā)牌機關代號),每個1元。



       ③號牌架車主自愿安裝號牌架的,鐵質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5元(含號牌安裝費),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10元(含號牌安裝費)。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1.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為每本   10 元。
2.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
3.駕駛證工本費為每證1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 繳入地方國庫


   (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為每本   10 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財綜〔2008〕36號,發(fā)改價格〔2008〕1575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 繳入地方國庫
自然
     資源






2.土地復墾費 10-20元/平方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繳入地方國庫


3.土地閑置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fā)〔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稅〔2021〕8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川稅發(fā)〔2021〕28號繳入地方國庫


?4.不動產登記費1.80元/件(住宅類)。
2.550元/件(非住宅類)。
3.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川財規(guī)〔2019〕13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5.耕地開墾費由省級負責占補平衡的,除鐵路和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按照耕地每畝1萬元計算外,其余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按照耕地每畝3萬元計算。
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按照占用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川辦規(guī)〔2022〕7號,川辦發(fā)〔2024〕18號繳入地方國庫
住建





6.污水處理費1.投入運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噸0.4元,非居民不低于0.6元。
2.建成投入運行后:設市城市居民不低于每噸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建制鎮(zhèn)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具體標準由各市(州)、縣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發(fā)改價格〔2015〕119號,《四川省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川財綜〔2015〕4號,川發(fā)改價格〔2015〕345號繳入地方國庫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1.城市道路占用費:占道一個月以內,執(zhí)行基準標準:成都市城區(qū)基準標準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圍內確定,其他設區(qū)城市城區(qū)的基準標準為0.3元/平方米?日,縣級市城區(qū)和縣城的基準標準為0.20元/平方米?日。占道超過一個月,逐月提高收費標準:第2月的收費標準為基準標準的1.2倍,第3月為1.3倍,第4月為1.4倍,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基準標準的5倍。以下情形收費標準為0:受不可抗力影響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經營性公益活動的。
2.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收費總額=收費標準*修復數量,收費標準=重置成本標準*使用年限系數。重置成本標準由縣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并按規(guī)定公布、動態(tài)更新。使用年限系數:經相關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兩年以內(含兩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內挖掘的,系數為5;經相關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兩年以上、五年以內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內挖掘的,系數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響需要挖掘的,系數為1。經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則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復,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收費標準為0。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川財綜〔2012〕2號,川建行規(guī)〔2024〕3號,川建行規(guī)〔2024〕4號繳入地方國庫
交通





8.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1.基本收費標準按投資8000萬元/公里計算,一類車為0.50元/車.公里。   
2.投資超過8000萬元/公里的,以1000萬元作為遞進區(qū)間,對應一類車收費標準調增0.05元/車.公里,初次批準上限為1.2元/車.公里。
3.新建高速公路投資調整值(即超過8000萬元部分)按車道數折減。雙向四車道折減系數為1.0,雙向六車道折減系數為0.8,雙向八車道折減系數為0.7。
4.高速公路收費車型分類,執(zhí)行《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行業(yè)標準。其中,客車車型收費系數為1:2:3:4;貨車及專項作業(yè)車車型收費系數為1:2:3:3.9:4.7:5.4,六軸以上的貨車,每增加1軸收費系數調增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公路發(fā)〔1994〕686號,川交發(fā)〔2005〕101號,川交發(fā)〔2020〕26號繳入地方國庫
經信





9.無線電頻率占用費1.集群無線調度系統(tǒng):5萬元/頻點(全國范圍使用);1萬元/頻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使用);2000元/頻點(地、市范圍使用)。
2.無線尋呼系統(tǒng):200萬元/頻點(全國范圍使用);20萬元/頻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使用);4萬元/頻點(地、市范圍使用)。

3.無繩電話系統(tǒng):150元/每基站。

4.廣播、電視:100元—5萬/每套節(jié)目(省及省以下臺)。

5.船舶電臺(制式電臺):100—2000元/艘。
6.微波站:20—300元/每站每兆赫(發(fā)射)。
7.地球站:250元/站每兆赫(發(fā)射)。
8.其他:固定電臺:1000元/頻點;移動電臺:100元/臺。
9.蜂窩移動通信: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1600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1400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800 萬元/兆赫/年。在省級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160 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140   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80 萬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由16 萬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頻段14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8萬元/兆赫/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四川省無線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1號),發(fā)改價格〔2013〕2396號,發(fā)改價格〔2005〕2812號,計價格〔2000〕1015號,發(fā)改價格〔2003〕2300號,計價費〔1998〕218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發(fā)改價格〔2018〕601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川發(fā)改價格〔2019〕292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10.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1.固定電話網碼號。局號:600元/年.局號.本地網。短號碼:3位號(210萬元/年.號),4位號(60萬元/年.號),5位號(跨省使用:12萬元/年.號,省內使用:2.4萬元/年.號),6位號(跨省使用:1.2萬元/年.號,省內使用:0.24萬元/年.號)
     2.移動通信網碼號。網號:600萬元/年.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8號,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信部聯(lián)清〔2004〕517號,信部聯(lián)清〔2005〕401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繳入中央國庫
水利





11.水土保持補償費1.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1.3元/平方米。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收取;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燒制磚、瓦、瓷、石灰,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廢棄土、石、渣,根據排放量:0.3元/立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川財綜〔2014〕6號,川發(fā)改價格〔2017〕347號,財稅〔2020〕58號,財稅〔2023〕9號,川財稅〔2023〕5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農業(yè)
     農村






12.農藥實驗費
《農藥管理條例》,價費字〔1992〕452號,發(fā)改價格〔2015〕2136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1)田間試驗費60-200(每小區(qū))



(2)殘留試驗費15000-17500(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實驗期)



(3)藥效試驗費750-900(每試驗點)



13.漁業(yè)資源增殖保護費1.人工養(yǎng)殖水域增殖保護費
(1)實際水面1000畝以上:按漁業(yè)產值的0.1-0.2%
(2)實際水面500-1000畝:按漁業(yè)產值的0.3-0.4%
(3)30-100畝以上:按漁業(yè)產值的0.5-1%
2.天然水域漁業(yè)增殖保護費
(1)江河漁船:按年總產值的2-3%
 (2)水獺、魚鷹漁船:按年總產值的4-5%
 (3)跨省(市)作業(yè)漁船:按年總產值的6-8%
3.網箱養(yǎng)殖:1-3元/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財稅〔2014〕101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林業(yè)和草原14.草原植被恢復費1.高寒草甸:2900元/畝。
2.山地草甸:2900元/畝。
3.低地草甸:3000元/畝。
4.熱性草叢:2800元/畝。
5.熱性灌草叢:2800元/畝。
6.暖性草叢:2900元/畝。
7.暖性灌草叢:2900元/畝。
8.干熱稀樹草原:2900元/畝。
9.人工草地:3000元/畝。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財綜〔2010〕29號,發(fā)改價格〔2010〕1235號,川財綜〔2011〕31號,財稅〔2022〕50號,川財稅〔2023〕20號,川發(fā)改價格規(guī)〔2023〕662號繳入地方國庫
人防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一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他省定人防重點縣(市、區(qū))每平方米35元。
 2.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零:工業(yè)生產企業(yè)在廠區(qū)范圍內的各類建筑;新建專業(yè)物流倉儲設施(不包括辦公建筑、生活服務設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訓或研發(fā)建筑);單獨修建的公共廁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開閉所、區(qū)域機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發(fā)射塔、水塔等建設項目,老舊居民樓小區(qū)改造項目。
中發(fā)〔2001〕9號,計價格〔2000〕474號,川財綜〔2012〕28號,財稅〔2014〕77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稅〔2020〕58號,川發(fā)改價格〔2021〕539號,川財規(guī)〔2019〕13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法院





16.訴訟費1.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0元。
 2.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3.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1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川價發(fā)〔2007〕234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十一市場
     監(jiān)管






17.商標注冊收費對提交網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fā)文的商標業(yè)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除商標評審延期費和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按現行標準的90%收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發(fā)改價格〔2013〕1494號,發(fā)改價格〔2008〕2579號,財綜〔2004〕11號,計價費〔1998〕1077號,財綜字〔1995〕88號,計價格〔1995〕2404號,價費字〔1992〕414號,發(fā)改價格〔2015〕2136號,財稅〔2017〕20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川發(fā)改價格〔2019〕292號繳入中央國庫


  (1)受理商標注冊費3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60元。



  (2)補發(fā)商標注冊證費(含刊登遺失聲明費用)500元



  (3)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500元



  (4)受理商標續(xù)展注冊費500元



  (5)受理商標注冊延遲費250元



  (6)受理商標評審費750元



  (7)變更費150元



  (8)出據商標證明費50元



  (9)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1500元



  (10)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1500元



  (11)商標異議費500元



  (12)撤銷商標費500元



  (1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150元



18.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具體標準詳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發(fā)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財綜〔2001〕10號,川發(fā)改價格規(guī)〔2024〕123號繳入地方國庫
十二藥品監(jiān)管





19.   藥品注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fā)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jiān)公告2015第53號,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 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號,川發(fā)改價格〔2019〕491號,川財稅〔2020〕4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1)補充申請注冊費2800元/個?次(常規(guī)),13500元/個?次(需評審)。



    (2)再注冊費12500元/個?



20.   醫(y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fā)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jiān)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 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號,川發(fā)改價格〔2019〕491號,川財稅〔2020〕4號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1)首次注冊費39500元/個?



    (2)變更注冊費16500元/個?



    (3)延續(xù)注冊費16500元/個?

十三知識產權





21.專利收費(含PCT專利申請收費)30-15000元/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財稅〔2016〕78號,財稅〔2017〕8號,發(fā)改價格〔2017〕270號,財稅〔2018〕37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22〕13號,發(fā)改價格〔2022〕465號,川財稅函〔2022〕2號繳入中央國庫


2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收費50—1000元/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財稅〔2017〕8號,發(fā)改價格〔2017〕270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繳入中央國庫
十四仲裁





23.仲裁收費1.爭議金額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辦發(fā)〔1995〕44號,財綜〔2010〕19號,川價函〔2000〕104號繳入地方國庫
 注:國家和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發(fā)生變動時,將實行動態(tài)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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